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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民终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北镇市鲍家聚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蒙县分公司与鲍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镇市鲍家聚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蒙县分公司,鲍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终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镇市鲍家聚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蒙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来春,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龙,男,1977年1月21日生,汉族。上诉人北镇市鲍家聚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蒙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鲍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蒙县人民法院(2016)辽0921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镇市鲍家聚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蒙县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上诉人北镇市鲍家聚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蒙县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冮明映审判员  乔丹青审判员  吴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 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