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孙建与蓝万发、广东兴和木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蓝万发,广东兴和木业有限公司,黄妃付,陈景霞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486号原告孙建,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蓝万发,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梅州市大浦县。被告广东兴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州市企水镇排港开发区沿港码头。代表代表人黄妃付。被告黄妃付,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被告陈景霞,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诉被告蓝万发、广东兴和木业有限公司、黄妃付、陈景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审判员 吴嘉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 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