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与崔雪峰、贾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崔雪峰,贾春艳,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5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住所地:海阳市海政路88号。负责人:王安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辉,该行员工。被告:崔雪峰,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被告:贾春艳,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被告: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金域蓝湾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诉被告崔雪峰、贾春艳、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崔雪峰、贾春艳地址,通过邮寄和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因被告崔雪峰、贾春艳地址不祥无法送达,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崔雪峰、贾春艳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光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秋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