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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邓玉芳与王达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玉芳,王达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邓玉芳,女,1943年8月21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王达玉,女,1968年5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邓玉芳与被执行人王达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8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王达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邓玉芳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合计102300元。因被执行人王达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邓玉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达玉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丁学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