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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尚其粹等权属、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其粹,尚其钝,尚其锐,尚其栋,尚卫东,尚卫群,尚其素,尚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616号申请执行人尚其粹,女。申请执行人尚其钝,男。申请执行人尚其锐,男。申请执行人尚其栋,男。申请执行人尚卫东,男。申请执行人尚卫群,女。被执行人尚其素,女。被执行人尚其胜,男。尚其粹、尚其钝、尚其锐、尚其栋、尚卫东、尚卫群与尚其素、尚其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1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房屋由尚其素、尚其胜与尚其钝、尚其锐、尚其栋、尚其粹、尚卫东、尚卫群按份共有,其中尚其素、尚其胜、尚其钝、尚其锐、尚其栋、尚其粹各占有七分之一的份额,尚卫东、尚卫群各占有十四分之一的份额。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薛娜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