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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执7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冬冬物业服务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7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冬冬关于申请执行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冬冬物业服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冬冬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01.44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冬冬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01.44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