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邹淑芳、喻贵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淑芳,喻贵银,庄锦明,厦门中健网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535号申请人:邹淑芳,女,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鑫,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喻贵银,男,汉族,1992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被申请人:庄锦明,男,汉族,1974年6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厦门中健网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51号1号办公室第二层D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8683X3。邹淑芳与喻贵银、庄锦明、厦门中健网农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邹淑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喻贵银价值34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担保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喻贵银价值34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卫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