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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晓慧、王承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慧,王承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20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承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洪臣,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晓慧因与被上诉人王承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晓慧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晓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晓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上诉人刘晓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初鲁宁代理审判员  赵玉霞代理审判员  孙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侯 钰书 记 员  宋籽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