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群与上海新世界休闲生活广场淮南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群,上海新世界休闲生活广场淮南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835号原告:张群,女,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世界休闲生活广场淮南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号,其他情况不详。主要负责人:施维娟,该店总经理。原告张群与被告上海新世界休闲生活广场淮南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张群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群负担。审判员 孙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邱晓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