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银城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华借款纠纷支付令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银城支行,王华
案由
督促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903民初字第131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银城支行,住所地益阳市康复南路637号。负责人吴丽芳。被申请人王华,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银城支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王华支付贷款本息266628.05元。经审查本案符合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本案转入督促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银城支行贷款本息266628.05元。被申请人王华如有异议,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被申请人王华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汤洪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潮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