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袁东梅与郑正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东梅,郑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547号申请执行人袁东梅。被执行人郑正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81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正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正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54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红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