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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袁东梅与郑正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东梅,郑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547号申请执行人袁东梅。被执行人郑正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81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正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正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54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红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