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胡之武、王礼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胡之武,王礼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5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南大街86号,组织机构代码85381481-5。负责人:李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产兵华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之武,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王礼英,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被告胡之武、王礼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