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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鼎超金属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鼎超金属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保42号申请执行人: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88号。被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超金属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7号。申请执行人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鼎超金属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陈鸿锦书记员  童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