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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6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泽中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民初6461号原告:李泽中,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无业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117号,注册号:130100500007678。法定代表人:许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宏,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彩玲,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泽中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石家庄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系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泽中、被告联通石家庄分公司的委���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泽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并判决被告返还已扣收的宽带固话费用5571.56元和法定的三倍赔偿16714.68元;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拆机押金350元和余额149.28元,并自2012年9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日止,按其收取滞纳金的标准每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3、判决被告按约赠送每月8元的固话费296元(37个月),并3倍赔偿888元;4、判决被告赔偿因此误工等损失3000元;5、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很早就办理了固定电话,固定电话经常打不通或在通话中断线,2009年秋天原告在被告的套餐宣传页上,看到一个月服务费为58元的固话加宽带套餐。被告公司员工当场向原告保证电话信号稳定,并承诺在石家庄市××西二环内的范围可随时移机。我同意选择该套餐服务后,在原有���话的账户里一次性预付了3年的服务费1860元。交费以后不久,被告公司员工又让原告交了500元,将三年的服务期限延长到四年。原告吃尽了苦头,差点家破人亡。在装宽带后的大半年时间里,原告家宽带根本不能正常使用。被告公司员工多次维修后无果,最后说是因为分线盒上的接线螺杆拧不紧线造成的。因为宽带经常无信号或掉线,特别是一来电话,宽带立刻就掉线。在一次宽带掉线后,气的原告儿子砸坏了电脑、家具、电扇、电暖气、门窗等,并要和他妈妈拼命,因为家里宽带老掉线,原告儿子又跑到网吧上网达两个多月。原告找被告说明情况后,要求退网,被告不给退,于是被告把电话业务给停了,只保留了宽带业务。2010年7月,原告发现自己房子不远处新安了个六户分线盒,这个分线盒只有一户在用,于是又找到被告员工维修,被告员工从那个新分线盒接���线,原告家的宽带才正常使用。在刚能正常使用一个多月,石家庄市三年大变样拆迁就开始了,原告家9月中旬就断了电,宽带也停了。因为要在外租房,虽然西二环外的房租比二环里的房租便宜一半多,但为了能移网,原告只好在二环内租房。在原告申请移机并交了移机费后两三个月的时间,被告未能给原告移机。在原告多次找被告询问后,才被告知因原告租住的是省直机关小区的房子,涉外线移不进去。既然移机不成,原告要求退网,但被告又不给退。无奈之下,只好将原告的宽带账户移机到原告女儿家。但,移机后宽带也不能正常使用,多次维修后才能正常使用,但电话一直停机,耽误了原告很多事。原告报修了几次,被告却一直没有开通电话。2011年3月15日前,原告找被告报修时,被告员工总说他们的总机有记录,会在查实后把搬迁时停用的几个月和不能正常使用期的月费直接退到交费账户里。2012年5、6月份,原告的宽带信号又不正常了,期间原告接到了几次催缴电话费的电话和短信,被告知如果不缴费将加收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因原告已预交了四年的套餐费,且电话一直停机,不应欠费,故原告认为是电信诈骗,就没有理睬这些通知。到了7月份,原告家宽带就被停网了。7月底,原告要求退网,被告仍不给退,说还有9个月合同才到期。原告请求正常开通宽带,但8月份仍未开通。后,原告被告知是主机房把宽带给停了。8月31日原告又找被告要求退网,被告仍不给退,说还有7个月合同才到期。后,经请示后被告同意原告退网,但是要扣除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后,这时原告账户里只剩下149.28元。而且,被告公司员工要求再交350元押金才给办退网。10天后,我去退押金时,被告员工说只退给剩余的149.28元。原告不同意,与被告进行协商多次未果。2014年3月15日前,原告再次投诉,被告答应多退给原告一个月的套餐费58元,原告不同意这种方案,要求被告退还停用期和不能正常使用期的全部费用,并按对等原则加退日千分之三的滞纳赔偿,赔偿原告误工费和对原告造成的各种损失。被告说请示领导后再给回话,却再也没有回话。被告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欺诈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惨重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无奈,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被告诉至贵院。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拆机票据一份,证明原告所使用的固话8305×××2号与宽带于2012年8月31日已经退网,原告在拆机时还有149.28元话费余额,原告并未欠费,被告每日扣罚3‰的滞纳金是错误的,应双倍退赔并偿付至实际偿还日。被告对该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与原告的证明目的之间的关联性。2、通讯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在拆机时应被告要求,交了350元押金。被告对该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不认可该票据是押金。3、移机业务登记单一份,证明原告办理的服务是固话加宽带58元包月,每月赠送8元固话费,宽带不限时长。4、中国联通宽带套餐业务宣传页一份,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5、“亲情1+”爱家58套餐协议说明,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6、票号为19290376的发票一张,证明原告固话账户在2011年9月26日时还有1762.07元预付费余额。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7、有关原告与10010联通客服中心的短信记录。8、振二街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宅基地证,证明原���在2010年9月19日搬迁完后,村里给断了水、电。9、中国联通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证明被告收取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违约金,其亦应同等的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被告联通石家庄分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被告未提供完善服务没有证据支持。原告起诉中所陈述的事实,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只是原告个人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当时办理的该项优惠业务,在同时期、同区域,没有其他用户反映出现类似情况。原告陈述其子上网时电话不能正常使用,不排除其不正当使用的可能。2、被告只同意返还原告149.5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应当驳回。被告未提供证据,庭审中被告称,因系统升级,无法提供原告缴费和办理业务的记录。经审理查明,被告于1999年1月10日为原告安装了家庭固定电话,2009年7月15日,原告在被告公司友谊南���街营业厅办理了“亲情1+”家庭宽带客户业务,该业务的资费优惠政策为“客户固话宽带办理58元套餐,宽带下行2M下行速率,每月上网不限时长。客户预存金额中1600元自协议期生效的次月开始,每月解冻50元;剩余80元为客户现金预存款”。2011年1月15日,原告申请将电话移机至石家庄市桥西区振三街月光巷34号。2012年8月31日,原告申请对电话和宽带拆机,拆机时显示,该电话8月份的话费为60.75元,余额为149.28元,上月欠费金额为0元。2012年8月31日,原告向电话账户交纳350元通信服务费。以上事实,有双方座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立案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应更正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交纳服务费,被告向原告提供电信服务,原告称被告提供电信服务存��欺诈行为,但其陈述的事实只是服务质量的瑕疵问题,不存在欺诈的情节,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的情节,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原告在拆机时交纳的350元通信费是否属于拆机押金,根据被告出具的拆机单,原告在2012年8月份的花费为60.75元,余额为149.28元,上个月不欠费,被告称收取350元是电话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不能说明收取350元的理由,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原告在电话账户内的余额149.28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被告自2012年8月31日至今,未返还原告上述499.28元,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的费用应当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但双方之间并未有相关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规范对此进行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可由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称,其有误工损失,但被告的服务质量存在瑕疵,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不必然造成原告误工损失,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原告误工,且原告自述自己并没有工作,故原告误工费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被告多收取了原告电信服务费,但其仅提供了一张票号为19290376的发票,并不能证实被告多收费的事实,虽然该发票显示2011年9月26日时账户里还有1762.07元预付费余额,但此次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原告的话费数额是多少,原告并不能证实,且原告办理的“亲情1+”家庭宽带客户业务,并非每月的服务费固定为58元,根据原告的使用情况,每月的服务费会不同,例如2012年8月的话费为60.75元,故对原告陈述被告多收取服务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不能证实“亲情1+”家庭宽带客户业务中赠送的8元固话费,并��使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约赠送每月8元的固话费296元(37个月),并3倍赔偿888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泽中499.28元,并支付利息(以499.28元为本金,自2012年8月3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驳回原告李泽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474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刘国珑人民陪审员  贾巧玲人民陪审员  李生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解嘉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