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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9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重庆易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易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显荣,石邦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9623号原告:重庆易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塔坪120号欧式一条街贸展大厦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7479849L。法定代表人:雷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重庆太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54087451N。法定代表人:范国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光禹,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显荣,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石邦碧,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显荣,身份信息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369-0。负责人:龙保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菁,该公司员工。原告重庆易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显荣、石邦碧、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易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易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重庆易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儒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爱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