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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邱羽姗与洪英、池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羽姗,洪英,池新奇,朱晓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118号原告:邱羽姗,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告:洪英,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化县,被告:池新奇,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化县,被告:朱晓瑜,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护士,住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星皓,男,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系朱晓瑜的儿子。原告邱羽姗与被告洪英、池新奇、朱晓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邱羽姗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邱羽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池新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羽姗撤回对池新奇的起诉。审 判 长  廖国辉人民陪审员  夏由环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文倩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