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行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西昌、杨德丽与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私房改造行为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西昌,杨德丽,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行终1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西昌。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旭光,区长。委托代理人:雷永杰,商洛市商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曹伟,陕西法正平安(商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西昌、杨德丽因诉被上诉人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商州区政府)私房改造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10行初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4月颁布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案原告杨西昌、杨德丽要求确认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1965年私房改造行为违法,由于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私房改造行为发生在1990年10月1日之前,应参照之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项之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原告所诉的行为属于私房改造的历史遗留问题,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告杨西昌、杨德丽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西昌、杨德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上诉人杨西昌、杨德丽上诉称:上诉人杨西昌、杨德丽系同胞兄妹,杨西昌、杨德丽之父是杨文敏。杨文敏与杨文秀(系杨西昌、杨德丽之伯父)系同胞兄弟。杨文敏与杨文秀共同居住在商州区西街土巷子2号院内。1950年杨文秀去世,1961年杨文敏与杨德昌(系杨文秀之子)分家时,杨文敏分得商州区西街土巷子2号院内东边街房2间、厦房3间、上房1.5间,杨德昌分得商州区西街土巷子2号院内西边街房2间、厦房2间、上房1.5间。杨文敏将分得的东边街房2间、厦房2间出租,上房1.5间由王玉秀(系杨文秀之妻)暂时居住。1965年私房改造中,房管所将杨文敏出租的东边街房2间、厦房2间和杨德昌西边街房2间、厦房3间、上房1间都以王玉秀的名义进行改造,改造为10间。1989年落实私房改造政策时,改造后的西边上房1间退还给王玉秀留作自住房,其余9间不予退还。上诉人认为其行为违反了政策规定的分户对待,剥夺了上诉人的所有权,要求依法确认商洛市商州区政府改造原告西街土巷子2号院内东边街房2间、厦房2间的行为违法。原审裁定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商州区政府答辩称: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现上诉人要请求确认的房屋改造行为违法,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依法应驳回其起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本案上诉人所诉属于私房改造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可以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解决。综上,上诉人杨西昌、杨德丽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上诉人杨西昌、杨德丽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宏果审 判 员 马小莉代理审判员 马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