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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谢志勇诉被告湖南林之神玉泰农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勇,湖南林之神玉泰农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853号原告:谢志勇,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登国,郴州市北湖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郴州市北湖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林之神玉泰农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表人:李定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泽环,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谢志勇诉被告湖南林之神玉泰农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谢志勇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志勇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4341.1元,减半收取2170.55元,由原告谢志勇负担。审判员  李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