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黎建威与被告刘孝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咸阳赛鹰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袁玉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建威,刘孝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咸阳赛鹰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袁玉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111号原告:黎建威,男,199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民,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孝群,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范丹彦。被告:咸阳赛鹰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负责人:白丽。被告:袁玉鹏,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原告黎建威与被告刘孝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咸阳赛鹰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袁玉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黎建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黎建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玉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