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石雅菲与卢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雅菲,卢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487号原告:石雅菲,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皎,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良涛,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锴,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原告石雅菲诉被告卢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石雅菲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雅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雅菲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石雅菲负担。代理审判员 栗方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汪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