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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石雅菲与卢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雅菲,卢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487号原告:石雅菲,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皎,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良涛,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锴,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原告石雅菲诉被告卢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石雅菲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雅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雅菲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石雅菲负担。代理审判员  栗方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汪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