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行申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489金晓松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晓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申4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金晓松,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金晓松因诉东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行终3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晓松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受理,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金晓松起诉时提供的证据材料,其认为东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的《关于金晓松被取消检疫员资格相关问题的答复》中承认“明确金晓松可作为协检员协助产地检疫”,故其要求东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公开相关法律理由和依据。因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明显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信息,东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是否进行答复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据此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金晓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晓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晓燕审 判 员 许勇敢代理审判员 朱慧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汪明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