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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岳xx诉王xx、丁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xx,王xx,丁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142号原告:岳xx。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被告:丁xx。原告岳xx诉被告王xx、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岳xx的委托代理人范XX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王XX、丁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总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王XX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被告王XX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3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丁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8日被告王XX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期15天,于2017年1月2日前归还,月息2%。被告丁XX为被告王XX的妻子,并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期届满后,两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两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对原告提交的借条、汇款凭证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8日被告王XX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岳XX人民币现金捌万圆,借款期限为15天,于2017年1月2日前归还,月息按2%计算。如逾期不还,本人自愿将前桥新村22幢甲单元601室及个人名下的全部资产作为抵押,双方如有矛盾,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到协议签署地金色形成所属法院常州钟楼人民法院解决,由于诉讼所产出的一切费用(宝库奥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我本人全部承担。借款人:王XX……,担保人:丁XX……。有担保人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及该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复利、逾期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直至此款本息还清。2016年12月18日。”此后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涉案借款汇至被告丁XX账户中,借期届满后,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若所请。庭审中原告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增值税发票,证明其本案所委托律师的律师费为53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可知,原告和被告王XX之间存在80000元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并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王XX未能按约还款,故原告按约要求被告王XX归还借款、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XX在本案借条中签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丁XX对被告王XX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岳XX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800元及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岳XX支付律师费5300元;三、被告丁XX对被告王XX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955元、保全费920元,以上共计287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包 康人民陪审员  戴晓燕人民陪审员  许静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佳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