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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胡建、黄明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黄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执83号申请执行人胡建,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地址江西省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黄明星,男,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立案执行的胡建与黄明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上饶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饶仲字第6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上饶县,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已立案执行(2016)饶仲字第61号胡建与黄明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指定由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文 中代理审判员 吴 剑 飞代理审判员 俞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华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