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梁祥才与刘冰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祥才,刘冰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民初12号原告梁祥才,退休干部。被告刘冰泉,居民。委托代理人袁伟民,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祥才诉被告刘冰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盼盼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本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钟懂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尹盼盼、人民陪审员曾星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祥才及被告刘冰泉、委托代理人袁伟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祥才诉称:2016年元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0年,租金每年14万元。被告租赁房屋后进行了装修,但未经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租赁费。原告要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房租人民币14万元;二、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2017年4月11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房租人民币14万元。被告刘冰泉辩称:同意承担部分房租,因为答辩人是后来入伙的,入伙后进行装修赔了很多钱,也是受害者。而原告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时候可以及时解除合同,但原告没有,所以原告也有一定的责任。原告梁祥才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以证实被告租赁了原告的房屋。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6年开始梁红光租赁原告梁祥才位于平江县天岳开发区育才路一楼至五楼的铺面经营今宵同乐娱乐城(下简称娱乐城),2008年1月1日吴天安受让了该娱乐城,2011年1月1日吴天安和梁祥才签订了《租房协议》,续租原告的铺面,2015年9月吴天安把娱乐城转让给了平江县雨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彭磊、彭奇、余俊杰四个人(吴天安仍占有一股)吴天安与梁祥才签订的《租房协议》随之解除,协议解除时吴天安付清了全部租金和水电、物业等费用。2015年下半年梁祥才和彭磊重新签订了租房合同,彭磊向梁祥才交了租房的押金20000元并着手进行装修,2015年12月被告刘冰泉入股娱乐城,经彭磊、梁祥才、刘冰泉协商,决定解除梁祥才与彭磊签订的租房合同,由刘冰泉与梁祥才重新签订租房合同。2016年1月1日刘冰泉(乙方)与梁祥才(甲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一、租赁期限为10年,即自2016年元月1日起至2026年元月1日止。二、租赁范围:乙方租赁甲方平江县天岳开发区育才路一楼至五楼铺面、房屋从事经营使用(含附屋,传达室楼上一间不在租赁范围内),总面积约2000平方米。三、经甲、乙双方协定,每年租金人民币十四万元整,自2017年元月1日起安年租金逐年递增6%。四、付款方式:每年元月1日付清当年年租,租金打入梁山峰的建设银行账户……五(3)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终止合同、收回租赁房屋及重租他人。(4)乙方在装修动工前,应向甲方先交押金20000元,合同期满,甲方应将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彭磊所交房屋押金20000元继续作为了本合同的押金。《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一个多月后,因合伙资金短缺,被告刘冰泉及其合伙人停止了对娱乐城的装修,此后所租赁房屋一直无人使用,被告装修所添置的空调等现均在所租赁房屋内。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房租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现原告已按约定将房屋交给被告使用,被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租金等违约责任。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及2017年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冰泉支付2016年度房屋租金人民币140000元给原告梁祥才;二、由被告刘冰泉支付2017年度房屋租金人民币140000元给原告梁祥才。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共计280000元限被告刘冰泉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帐户:(收款人: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帐号:28×××02,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刘冰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懂柏审 判 员 尹盼盼人民陪审员 曾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布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