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保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刘正桃、陈燕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桃,陈燕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保1号之一申请人:刘正桃,男,194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陈燕雄,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昌区。申请人刘正桃与被申请人陈燕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薛谦书记员 :廖志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