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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保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刘正桃、陈燕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桃,陈燕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保1号之一申请人:刘正桃,男,194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陈燕雄,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昌区。申请人刘正桃与被申请人陈燕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薛谦书记员 :廖志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