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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济宁老黄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迪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济宁老黄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迪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申8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济宁老黄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设计院路*号。法定代表人:郑立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凌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奎业,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济宁老黄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迪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济宁老黄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士强审 判 员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宋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