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肇源县肇源镇吉丰源菜籽经销店与被告何彦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源县肇源镇吉丰源菜籽经销店,何彦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647号原告:肇源县肇源镇吉丰源菜籽经销店。经营者:孙彦峰,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何彦君,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肇源县肇源镇吉丰源菜籽经销店与被告何彦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肇源县肇源镇吉丰源菜籽经销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源县肇源镇吉丰��菜籽经销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肇源县肇源镇吉丰源菜籽经销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文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房琦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