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普让则、普荣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普让则,普荣,普文俊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6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普让则,男,1947年9月7日生,哈尼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裕蕾,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荣,男,1980年10月11日生,哈尼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学,男,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文俊,男,1984年11月7日生,哈尼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上诉人普让则因与被上诉人普荣、普文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2530民初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普让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普让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普让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上诉人普让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伟审判员 陆 斌审判员 许莲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芷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