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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傅刚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范力。被执行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东兴。法定代表人傅刚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受理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74000元。2017年1月11日,本院作出(2017)川01执17号执行裁定,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自贡的5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11处房产。2017年4月28日,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剩余债务分期履行。本院认为,当事双方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20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66275.55元,已执行1774000元,被执行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18392275.55元及利息。三、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