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相军、仇广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相军,仇广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相军,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委托代理人:马青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皇甫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广涛,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栾好明,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相军因与被上诉人仇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8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相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青云、被上诉人仇广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栾好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87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相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瑞峰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田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晨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