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廖健勇与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健勇,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2行初40号原告廖健勇,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奎城,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志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洪芳芳,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建勇诉被告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建勇诉称,我家独子廖林川于2010年9月注射强化××疫苗,罹患疫苗后脑炎。2016年1月12日,原告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在收到被告于2016年2月19日的复函后,因对其复函内容不服,于2016年3月19日向被告第二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对廖林川的××疫苗强化免疫异常反应的调查资料》,被告至今未给予任何答复。由于被告未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故原告请求法院:一、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对廖林川的××疫苗强化免疫异常反应的调查资料》以下相关信息:1、公开“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成立的时间、人员组成名单、职位、从业经历和已认定的相关资质;2、“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的有关廖林川的调查步骤和内容的资料,包括且不限于“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成员现场访视病人的时间、地点和人员名单,“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对廖林川的临床检查的时间地点和检查项目、检查结果;3、“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对廖林川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分析与讨论的以下资料:“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哪些成员参加了2012年4月5日对廖林川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复核,“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廖林川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过敏反应而不是脑炎的依据是什么;4、依据《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要求提供有关廖林川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报告卡”、“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调查表”,提供福建省疾控中心向上级单位提交的有关廖林川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报告、“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对廖林川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报告;5、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书送达的依据,是否书面、完整送达及送达时间。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是诉被告对其2016年3月19日的申请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户口本;2、福建省卫生计划委2015年12月24日函;3、2015年12月10日第一次要求被告信息公开的发函;4、2016年1月12日寄给被告第一次发函的EMS底单;5、被告2016年2月19日回函;6、2016年3月15日第二次要求被告信息公开的发函;7、2016年3月19日给被告第二次发函的EMS底单;8、重新鉴定疫苗异常反应伤残等级的申请报告。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被告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辩称,原告起诉状上的具状时间写的是2016年1月3日,但是核对后得知本案系2017的案件,所以具状时间应该是2017年1月3日。我方告知书是2016年2月就送达给原告,原告在收到被告告知书后于2016年3月又重新发了一份一样的函,根据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原告系认为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到2016年11月,因此原告在2017年1月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依法应驳回其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javascript:SLC(239820,0)?)第四十七条(?javascript:SLC(239820,47)?)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即至迟于2016年11月19日前提起诉讼。故原告认为被告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其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健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人堃人民陪审员 史锦红人民陪审员 吴志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上群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