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黄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01号原告: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5-2号。法定代表人:张惠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源,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雪,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岩。原告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云娇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董虹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