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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伍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刑初200号自诉人郭某某,男,住山东省潍坊市。被告人伍某某,男,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自诉人郭某某以被告人伍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郭某某控告被告人伍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缺乏罪证予以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郭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 判 长  马立中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金 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