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执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跃进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为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跃进,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跃进,男,195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晓晓,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跃进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为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豫0882民初1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跃进于2017年3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9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5月4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882民初18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君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永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