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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孟某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田,龚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孟某田,男,汉族,被执行人龚某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孟某田申请执行龚某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56190.2元,现本院已将全部案件款执行完毕,并已支付申请人孟某田,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樊强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