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孟某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田,龚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孟某田,男,汉族,被执行人龚某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孟某田申请执行龚某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56190.2元,现本院已将全部案件款执行完毕,并已支付申请人孟某田,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樊强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