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殷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殷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350号原告:赵某,女,1981年11月23日,汉族,住永修县,。被告:殷某,男,1982年4月9日,汉族,住永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殷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大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君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