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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殷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殷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350号原告:赵某,女,1981年11月23日,汉族,住永修县,。被告:殷某,男,1982年4月9日,汉族,住永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殷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大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君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