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张朋云与方耀昌、方成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朋云,方耀昌,方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34号申请执行人张朋云,男,194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方耀昌,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方成祥,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