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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丁连生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连生,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090号原告:丁连生,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菱溪路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70409772E。负责人:王明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连生与被告江苏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苏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连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连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连生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