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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辖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甘肃益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益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玉门市。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该院院长。上诉人甘肃益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民初4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合同中约定了解决争议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民初434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杨英贞审判员陈磊代理审判员芦卫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杨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