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耿延清、刘德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耿延清,刘德维,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耿延清,刘德维,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耿延清,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东路兴华街76号西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刘德维,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再审申请人耿延清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原告刘德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耿延清因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的陈勇勤未能参与本案诉讼,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耿延清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延清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卫审判员 朱怀甫审判员 魏常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轶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