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登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登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51号移送机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张登辉(曾用名张乐),男,1990年11月12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五河县。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服刑。被执行人张登辉因犯诈骗罪罚金罚金一案,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86.9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永利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罚金评议时间:2017年4月26日地点:执行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刘怀、王立权、高新卫记录人:周永利评议情况:刘:今天我们组成合议庭将被执行人张登辉罚金一案,合议一下,先由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登辉罚金一案,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986.94元,(已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高: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刘:现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合议庭评议结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报告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986.94元,(已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7)0115执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承办人:周永利2017.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津0115执51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登辉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登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登辉(曾用名张乐),男,1990年11月12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01112841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O一七年四月日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罚金评议时间:2017年4月6日地点:执行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刘怀、王立权、高新卫记录人:周永利评议情况:刘:今天我们组成合议庭将此案合议一下,先由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王: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登辉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登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的意见将被执行人张登辉(曾用名张乐),男,1990年11月12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五河县武桥镇周湖村219号。身份证号码:34032219901112841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高:同意。刘:同意。合议庭评议结果:将被执行人张登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