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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彩坚与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坚,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339号原告:刘彩坚,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冼锡光,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樑,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迎宾路179号大院。法定代表人:姚富明。原告刘彩坚与被告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刘彩坚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尊重其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彩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1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820.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蒙婉珊审 判 员  伍世强人民陪审员  区学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廖颖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