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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林志余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马坝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马坝支行,林志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马坝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563号原告:林志余,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马坝支行。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负责人:刘胜。原告林志余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马坝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林志余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廖新娇审判员  古应雄审判员  彭伟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明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