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912苏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徐华燕、宋景煜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徐华燕,宋景煜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912号原告:苏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585、587号。法定代表人:陆斌斌,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蒙,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华燕,女,198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宋景煜,男,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苏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华燕、宋景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苏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钧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顾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