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章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章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民初687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C座13层。代表人:宋义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湖,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加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章奔,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章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湖、蒋加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一、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时间:2012年7月7日签订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二、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位置和名称: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四新南路金地澜菲溪岸小区。三、被告房产位置及面积:金地澜菲溪岸小区E36-2501,建筑面积为93.95平方米。四、被告物业费缴纳标准:每月每平方米2.58元。五、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时间及金额:2014年3月15日至2016年5月31日,总金额共计6,423.34元。六、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缴纳方式:按季度缴纳。八、违约金缴纳标准及依据: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九、物业公司是否对物业管理服务费进行催收:已催收。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的义务,被告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故被告应当缴纳其拖欠的2014年3月15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423.34元。因被告对原告的物业服务不满,并非恶意拖欠,本院酌定免除被告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金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423.34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章奔负担。此款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已预交,被告章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此款直接付给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