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山区琦明商业批发部与黄山区同福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区琦明商业批发部,黄山区同福酒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477号原告:黄山区琦明商业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经营者:邹成斌,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黄山区同福酒楼,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经营者:张娜,女,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黄山区琦明商业批发部与被告黄山区同福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黄山区琦明商业批发部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山区琦明商业批发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区琦明商业批发部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区琦明商业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方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雅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