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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750号原告:赵某,女,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房某,男,汉族,住正定县。赵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