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750号原告:赵某,女,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房某,男,汉族,住正定县。赵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