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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田某1、田某2等与田某7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1,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田某6,田某7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367号原告:田某1,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兴隆台区。原告:田某2,女,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原告:田某3,女,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原告:田某4,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化县。原告田某5,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化县。原告:田某6,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田某7,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原告田某1、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和田某6与被告田某7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田某1、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和田某6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1、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和田某6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1、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和田某6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7元,减半收取1818.5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赵国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