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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初秀娟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124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初秀娟,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开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初秀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宇、付瑶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初秀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春季,被告人初秀娟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其本人经营的34亩林地全部改变用途,种植农作物玉米,经鉴定已对原林地构成严重毁坏。案发后,被告初秀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初秀娟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太平沼林场证明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认定结论、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现场照片二张、现场勘查笔录份、现场GPS示意图、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初秀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初秀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雪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