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一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远征与张德先、杨安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征,张德先,杨安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李远征,男,汉族,1988年1月10日出生,住景德镇市乐平市。被告:张德先,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住址不详。被告:杨安春,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住址不详。原告李远征诉被告张德先、杨安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方准确的联系方式和明确地址,致使本院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到被告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远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退还原告李远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阳君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人民陪审员 付有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盛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